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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时间:2020/8/27 15: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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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云政发〔2015〕49号)以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及规范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74号)等有关规定,受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保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在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以下1宗采矿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标的
隆阳区潞江镇白花村红岩山建筑材料用灰岩矿〔编号(2016)3号〕。该采矿权位于隆阳区潞江镇白花村,矿区面积0.0325平方千米,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见表一),拟出让矿区开采标高为935-820米,拟出让采矿权年限:6年。
表一 矿界拐点坐标表
矿界桩 编 号 | 坐 标(米) | 开采标高 | 矿区面积 (平方千米) | |
X | Y | H(米) | ||
矿 1 | 2745800.36 | 33490249.22 | 935 ︱ 820 | 0.0325 |
矿 2 | 2745744.70 | 33490385.57 | ||
矿 3 | 2745643.12 | 33490372.53 | ||
矿 4 | 2745571.97 | 33490427.92 | ||
矿 5 | 2745559.97 | 33490216.91 |
二、报名参加竞买的资格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有意取得以上采矿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报名参加竞买。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法人申请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三)本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和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或者本公司验资证明。
(四)本企业技术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专业和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五)本企业可用于矿产资源采选的主要设备清单。
(六)外资(含港、澳、台合资)企业,还须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外合作处审查,出具相关文件。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4月4日16:00止。本次挂牌活动不接受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报名。
(二)报名地点: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隆阳区兰城路130号五楼产权交易服务科办公室。
四、竞买保证金及竞价规则
(一)竞买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报名时,应向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竞买保证金14.5万元。
保证金应在2016年4月4日16:00之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缴到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方可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保证金由竞买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缴纳专户详细情况如下:
投标保证金专户 | |
账户名称 |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开户银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山隆阳区支行 |
银行账号 | 100764695070010002 |
挂牌结束后,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采矿权价款,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二)竞价规则
本次出让矿业权的出让起始价为71.83万元。
本次出让的矿业权增价幅度为:0.5万元/次。本次挂牌出让的矿业权采用增价报价方式,不设底价,按照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在挂牌期限截止30分钟前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保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和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挂牌采矿权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2016年4月4日17:30前由保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竞买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后,由保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发放《竞买人资格确认书》。
五、挂牌时间和地点
(一)挂牌时间:2016年4月5日8:00至2016年4月14日16:00止。
(二)挂牌地点: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隆阳区兰城路130号五楼产权交易服务科办公室。
六、成交确认
挂牌结束后,保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相关要求
(一)有意竞买的企业和自然人请于公告之日起到保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或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领有关挂牌出让资料。
(二)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竞买申请书》后,经资格审查合格,可领取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缴纳竞买保证金,登记取得竞买资格,保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和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按规定竞得人在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手续时所需的矿山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许可、临时用地、地灾评估、矿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由竞得人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竞得人完成以上工作并付清采矿权价款后按相关规定向发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纯出让价款,不包含矿产资源补偿费、登记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办理采矿权登记时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报件所需费用等。
(五)若竞得人反悔或无故退出,所交保证金概不退还。
(六)挂牌成交后,竞得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前,需按有关规定向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七)挂牌成交后,竞得人需按有关规定向保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缴纳垫付给中介评估机构的矿业权价款评估费用。
(八)本次挂牌出让的是采矿权,工矿企业用地由采矿权竞得人分别向矿业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做好土地复垦工作,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理。
(九)采矿权有效期限届满,若竞得人还需继续开采,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若不再开采,竞得人必须按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经原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后才能关闭矿山。
(十)联系方式:保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挂牌人),电话:0875-2220297,联系人:丁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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